新华网北京9月5日电(记者 卢俊宇)为充分总结和宣传食品安全法治建设重要成果,秉持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理念,中国人民大学食品安全治理协同创新中心联合中国法学会食品安全法治研究中心、美团食品安全办公室共同评选、联合发布2021年度食品安全法治十大事件。至此,食品安全法治十大事件已经连续发布7年。
2021年4月29日,《反食品浪费法》正式施行。《反食品浪费法》明确了党政机关、食品生产经营者、行业协会、新闻媒体、消费者等各方的权责,提出倡导合理消费理念、推广小份餐、科学设置食品保质期、超量点餐提醒、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分类管理等反食品浪费合力共治举措,明确了违反反食品浪费法定要求的法律责任。该法的颁布实施,为全社会树立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鲜明导向,为公众确立餐饮消费、日常食品消费的基本行为准则,为强化政府监管提供有力支撑,为建立制止餐饮浪费长效机制、以法治方式进行综合治理提供制度保障。
2021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颁布《食品安全法》修正案,将该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新规定明确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经营者市场准入方式由食品经营许可制度改为备案制度。11月29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要求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活动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具备与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等相适应的经营条件,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纳入“多证合一”范围,实施备案编号管理,并将信息及时推送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供公众查询。
2021年11月3日,新修订的《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正式发布,自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办法》一是突出“严”的主基调,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要求从重从严处理严重违法行为,实行信用监管并对严重违法行为实行联合惩戒。二是强化科学治理,认真贯彻落实风险管理原则,按照风险等级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行分级管理,对情节显著轻微不影响食品安全的行为实行责令整改。三是落实监管责任制,明晰监管部门上下级职责划分,明确越级监督检查和异地监督检查要求及管辖争议解决机制。四是细化法规标准要求,构建监督检要点表制度,明确食品生产经营各环节监督检查要点内容。五是贯彻全程预防控制原则,构建全流程监督检查程序,要求每两年进行一次覆盖全部检查要点的监督检查并避免重复检查。六是落实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完善监督检查结果认定标准,依据是否影响食品安全并结合监督检查要点表确定的一般项目、重点项目,依法启动执法调查处理程序或者责令整改。七是坚持问题导向,积极回应实践关切,针对监管实践中对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标签瑕疵”认定难题,细化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综合考虑标注内容与食品安全的关联性、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理解和选择等因素,统一瑕疵认定情形和认定规则。
2021年7月30日,新修订的《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正式公布,并于9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是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修订。《办法》规定,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受到市场监管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由市场督理部门依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实施相应管理措施。《办法》指出,实施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符合法定情形,可以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食品安全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黑名单)。12月27日,首批8个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典型案例公布,其中4个典型案例与食品相关,包括严重危害校园食品安全案、故意篡改预包装食品生产日期并销售案、使用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案和经营掺假“鲜牛肉”案。
2021年4月12日,海关总署公布《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原《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出口蜂蜜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随之同时废止。出台新《办法》一是海关系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工作要求的最新行动。二是总结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及疫情疫病应对,完善风险预警及控制措施的有力举措。三是固化海关全面深化改革、关检业务深度融合成果及执法经验的制度成果。四是优化整合海关食品安全监管领域规章结构布局的具体体现。
2021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共26条,主要对以下六个方面的内容进行了修订:加强对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群体食品安全的保护力度;依法惩治利用保健食品等骗取财物的行为;依法惩治食品相关产品造成食品被污染的行为;依法惩治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等行为;依法惩治在农药、兽药、饲料中添加禁用药物等行为;依法惩治畜禽屠宰相关环节注水注药行为。此外,《解释》还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和“明知”的认定等问题作出规定。
2021年10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连锁食品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监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加强连锁食品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监管,全力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通知》明确连锁食品经营企业总部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要求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强调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强化违法行为曝光和联合惩戒。
2021年4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印发《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方案》,在全国范围组织开展“铁拳”行动。在制定本年度“铁拳”行动方案时,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先后研究分析了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情况、全国消协组织投诉分析报告、市场监管舆情监测热点和风险点,综合考虑违法行为性质、危害程度、社会关注度,最后明确重点查处8类违法行为,涵盖食品安全、产品质量、虚假违法广告、违规收费、“山寨”食品、特种设备等领域。截至2021年12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共公布七批典型案例。这些成果表明,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民生领域案件查办作为“我为群众办实事”的重要内容,上下一心,集中力量,“握指成拳”,严厉查办群众身边性质恶劣的违法行为,“铁拳”行动取得积极成效。各地共查办食品非法添加、销售药残超标的畜水产品、农村市场“山寨”酒水饮料、“神医”“神药”虚假广告等8类违法案件9.44万件,移送公安机关1935件。从案件情况看,食品安全类违法案件5.22万件,约占55%,“山寨”酒水饮料、节令食品案件2.59万件,约占27%。
《食品安全法》明确将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等食品小微业态的立法和管理事权授予地方,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近年来,各省市陆续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条例、食品小微业态管理条例,提升地方食品安全放管服改革和治理的法治保障水平。2021年2月2日,《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审议通过,《办法》要求地方政府支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健康发展,并对上述业态实施登记证、登记卡管理。11月25日,《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审议通过,明确对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实行登记管理,食品摊贩实行备案管理。通过地方立法明确食品小微业态应当遵守的食品安全要求,为行业高质量规范发展提供了明确指引。此外,湖北、湖南、陕西、河北等地市场监管局也出台针对食品小微业态的具体监管指导意见,深化推进“放管服”改革。截至2021年底,全国已有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修订食品安全地方立法,多数允许小餐饮等取得登记备案等合法经营资质后,可以同时从事线下和线上经营,支持食品产业加强与电商平台深度融合发展。
根据《食品安全法》,国家卫生健康委牵头制定、修订、完善食品安全标准。2021年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计划以基于风险原则和增强可执行性为目的,优先制定、修订风险防控急需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例如,2021年3月,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发布50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4项标准修改单。2021年9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17项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1项修改单。其中,为了与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标准修订趋势一致,新国标将《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GB 10767-2010)分为2个标准,即《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较大婴儿配方食品》(GB 10766-2021)和《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幼儿配方食品》(GB 10767-2021)。这一架构使得标准更加科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 31654-2021)则是我国首部餐饮服务行业规范类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了餐饮服务活动中食品采购贮存、加工、供应、配送和餐(饮)具、食品容器及工具清洗、消毒等环节场所、设施、设备、人员的食品安全基本要求和管理准则。截至2022年2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共计1419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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