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保荐人”、“保荐机构”或“本机构”)作为东瑞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瑞股份”、“发行人”、“上市公司”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人,持续督导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止。目前,持续督导期已经届满,招商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三)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在尽职推荐阶段,保荐机构积极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公司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工作,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督导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规定,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5、持续关注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的承诺的履行情况,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6、持续关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
7、持续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发行人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 8、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东瑞股份于2021年5月21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43,962.75万元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681.78万元。保荐机构对上述募集资金置换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
东瑞股份于2023年12月2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47,503.62万元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305.27万元。保荐机构对上述募集资金置换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
东瑞股份于2022年4月2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紫金东瑞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富竹生态养殖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延期至2023年6月、“东瑞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致富猪场改扩建(灯塔种猪场迁改)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延期至2022年9月。保荐机构对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
东瑞股份于2023年1月1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紫金东瑞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富竹生态养殖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延期至2023年12月。保荐机构对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2023年2月10日,东瑞股份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事项。
东瑞股份于2023年1月1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同意变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紫金东瑞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富竹生态养殖项目”的投资总额、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新增募投项目“惠州东瑞多层楼房生猪养殖项目”。保荐机构对上述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和募集资金用途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2023年2月10日,东瑞股份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事项。
招商证券原指定罗虎、康自强负责东瑞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持续督导工作。因康自强工作变动,不再适合继续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持续督导职责。为此,招商证券决定指派伍飞宁自2023年10月27日起接替康自强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剩余督导期的持续督导工作事宜。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东瑞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377号),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2023年12月,东瑞股份向18名特定对象发行了普通股(A股)股票4,497.84万股,发行价为每股20.56元,公司共募集资金92,475.59万元,扣除发行费用1,374.39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91,101.20万元。
受生猪市场价格波动等因素影响,公司上市后经营业绩出现下滑,且2023年度业绩出现亏损,2021年度、2022年度及2023年度,公司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21,157.98万元、4,289.84万元和-51,610.26万元,业绩波动趋势与行业整体情况一致。生猪价格波动的风险是整个行业的系统风险,对任何一家行业内公司来讲都是客观存在的、不可控制的外部风险,属于行业内的不可抗力。保荐机构已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每年对公司开展定期现场检查,并在现场检查结束后向深交所提交现场检查报告。
保荐机构持续关注了公司业绩波动情况,已建议公司做好业绩披露工作,积极应对市场价格波动带来的经营风险。
在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证券发行上市所需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和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开展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推荐工作提供了便利条件。
在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重要事项或信息披露事项,发行人能够及时与保荐机构进行沟通,并根据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便利条件。
在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报告,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核查工作及持续督导相关工作。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于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与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督导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按照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认为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违反国家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本次证券发行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招商证券将继续履行对公司剩余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持续督导责任,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
(本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瑞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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